(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阮胜培与江门市新会区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胜培,江门市新会区旅游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47-2号原告阮胜培。委托代理人赵冬亮,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旅游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炳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伍达基,江门市新会区基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胜培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旅游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胜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阮胜培负担。审判长 赵汝佳审判员 张瑞芝审判员 张妙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凯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