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狄所林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寻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狄所林,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被告人狄某某,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刑诉字(2015)第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所林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告人狄某某犯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姣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狄所林、狄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狄所林在寻甸县六哨乡糯谷大桥附近盗走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黄色“豪门”牌HM10-22型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缴并发还受害人。2、2014年5月31日晚,被告人狄所林在寻甸县六哨乡中学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红色“康超”牌HE150型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5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缴并发还受害人。3、2014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狄所林、狄某某经预谋,用事先准备的镰刀等工具将昆明市“两区”管委会凤合镇龙池大桥路段的民用通信电缆线割断100米,在准备带走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狄某某。二被告人盗割电缆线的行为致发来古村委会、新城村委会2185户17510人网间通信全阻,中断时间24小时。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1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狄所林、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电信公司的证明,被害人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所林、狄某某无视国法,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致使2185户17510人网间通信全阻,中断时间24小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狄所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狄所林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狄所林、狄某某在审理中能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狄所林、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狄所林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狄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八年五月十三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舒应亮审 判 员 张 彦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