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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草桥口支行与济宁家美经贸有限公司、贾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银行草桥口支行,某乙公司,贾某,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李某甲,郑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草桥口支行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被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某丙公司被执行人某丁公司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商初字第6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海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