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狗才与冯涛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狗才,冯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马狗才,又名马苟才,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执行人冯涛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赤沙镇。马狗才与冯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4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狗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涛涛支付钢筋款128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1元。本案执行费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冯涛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字第00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