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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琳琳申请执行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孙琳琳申请执行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河南省信阳市景明公证处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信景证民字第82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并赋予该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琳琳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海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用作抵押的房产系其公司生产经营的必需场所,其公司现已恢复生产,暂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处置。经网上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现无任何���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再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信中法执字第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训利审判员  叶 鹏审判员  曾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茹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