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小兵与张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兵,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044-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兵。被执行人张友。申请执行人陈小兵与被执行人张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陈小兵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陈小兵于2015年10月26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陈小兵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琳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