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4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茂前与史岩、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前,史岩,张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4508号原告田茂前。被告史岩。被告张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茂前与被告史岩、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史岩、张红梅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