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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4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茂前与史岩、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前,史岩,张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4508号原告田茂前。被告史岩。被告张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茂前与被告史岩、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史岩、张红梅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