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广汉沪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夏顺才、胡荷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广汉沪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夏顺才,胡荷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洛水镇。法定代表人赵静涧,董事长。委托代理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汉沪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法定代表人夏顺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顺才,男,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汉市。被执行人胡荷招,女,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汉市。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广汉沪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夏顺才、胡荷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德执字第329号四川利森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汉沪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夏顺才、胡荷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广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