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华民与张忠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车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平,李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20-1号房6申请执行人刘华民,男,1977年5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忠平,男,1963年4月7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北山路柏山委。被执行人李晓英,女,1964年11月22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华民与被执行人张忠平、李晓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吉林省长春市黎明公证处(2015)吉长黎明执证字第4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晓英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晓英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双阳区长山路西的22.9平方米,丘地号为13-1/154-2-27的车库及其使用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出租、出售、抵押、抵债、赠与、毁损、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