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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文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文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辉。委托代理人:王小明。被告:金文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文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文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