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余土金与刘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土金,刘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余土金,女,1956年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彤美,男,1959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土金与被执行人刘彤美(2015)汀民初字第1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栋,现已被本院查封[见(2014汀执行字第1918号案)],正在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5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4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