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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海良敲诈勒索、盗窃、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矿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良,男,1967年1月1日生,山西省五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1986年曾因流氓械斗被劳动教养三年;1996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12月22日因犯抢夺罪、脱逃罪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年5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9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7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监视居住,2012年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4月17日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其身患疾病,阳泉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年4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现羁押于山西省永济虞乡强制隔离戒毒所。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阳矿检刑诉(2012)37号、阳矿检公诉刑诉(2015)34号、35号起诉书、阳矿检公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海良涉嫌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军凯、赵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敲诈勒索罪1、201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海良、段某某与王某某(批捕在逃)在x矿停车场附近,拦截王某甲,以威胁手段,先后两次向其索要现金共计2000元。2、2011年5月15日12时30分,被告人张某、张海良与郭某某(已诉)到王某甲家中,以威胁手段,向其索要现金1500元。3、2013年12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海良、王某乙(已诉)经预谋后来到x矿集体宿舍x号楼,王某乙进入温某某居住的宿舍威胁说温某某得罪人了,随后张海良也进来说温某某是不是想挨打了,温某某就拿出300元给了王某乙,王某乙、张海良二人才离开。4、2014年2月6日18时47分许,被告人张海良、王某乙经预谋后来到xx矿澡堂内,看见正准备洗澡的安某某后,王某乙和张海良上前对安某某威胁说:“你惹下人了,我们被雇佣来打你的,如果你给钱,就不打了”,受到威胁的安某某因害怕遭殴打,被迫答应给王某乙和张海良3000元,然后安某某在王某乙和张海良的控制下打电话让同事送来2000元,王某乙等人继续逼迫安某某再给1000元,安某某在哀求无果的情况下,又打电话让同事送来1000元,王某乙和张海良才拿钱离去,所得赃款全部予以挥霍。5、2014年2月9日至2014年3月26日间,被告人张海良、王某乙在xx集团x矿两次以卢某某说了别人闲话为由,威胁卢某某给钱了事,如果不给钱,将对其实施殴打,卢某某因害怕遭殴打,分两次一共给了王某乙和张海良5000元。6、2014年2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海良、谭某某、王某丙、小林、段某(二人另处)经预谋后来到二矿澡堂内寻找目标作案,当看见刚洗完澡的李某某后,张海良等人上前对李某某威胁说:“你惹下人了,我们被雇佣来收拾你,如果你给钱,就放你一马”,受到威胁的李某某因害怕遭殴打,被迫答应给张海良等人1000元,然后李某某在张海良等人控制下回家取了1000元,张海良等人才拿钱离去,所得赃款全部挥霍。7、2014年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海良、王某丙(已诉)到阳煤x矿竖井x号集体宿舍内找到被害人张某甲以其得罪人为理由索要到250元。8、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海良、段某在一矿房产楼326房间找到被害人张某乙以其翻闲话为由索要250元。9、2014年2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张海良伙同他人来到xx集团x矿竖井1号职工宿舍刘某甲的宿舍,以刘某甲说别人的闲话为由,威胁刘某甲给钱了事,如果不给钱,就要进行殴打,受到威胁的刘某甲怕遭到殴打,被迫将300元给了张海良等人,张海良等人拿钱离去,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以上被告人张海良作案九起,总计敲诈勒索现金13600元。二、盗窃罪2013年10月23日13时31分,被告人张海良和王某乙(已诉)乘坐一辆红色出租车进入x矿金法支护厂将放在厂中的一根一米长的聚乙烯抽放瓦斯管偷走,偷走后便将其卖掉,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当日15时14分许,被告人张海良和王某乙再次进入x矿金法支护厂将放在厂中的两根一米长的聚乙烯抽放瓦斯管偷走,偷走后便将其卖掉,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561元。三、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张海良多次容留王某丙、王某乙、段某、小林在其家中吸食海洛因。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在发表的公诉意见中认为,被告人张海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海良多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海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海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海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罪1、201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海良、段某某与王某某(批捕在逃)在x矿停车场附近,拦截王某甲,以威胁手段,先后两次向其索要现金共计2000元。2、2011年5月15日12时30分,被告人张海良伙同张某(已判)、郭某某(已诉)到王某甲家中,以威胁手段,向其索要现金1500元。3、2013年12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海良、王某乙(已诉)经预谋后来到x矿集体宿舍x号楼,王某乙进入温某某居住的宿舍威胁说温某某得罪人了,随后张海良也进来说温某某是不是想挨打了,温某某就拿出300元给了王某乙,王某乙、张海良二人才离开。4、2014年2月6日18时47分许,被告人张海良、王某乙经预谋后来到xx矿澡堂内,看见正准备洗澡的安某某后,王某乙和张海良上前对安某某威胁说:“你惹下人了,我们被雇佣来打你的,如果你给钱,就不打了”,受到威胁的安某某因害怕遭殴打,被迫答应给王某乙和张海良3000元,然后安某某在王某乙和张海良的控制下打电话让同事送来2000元,王某乙等人继续逼迫安某某再给1000元,安某某在哀求无果的情况下,又打电话让同事送来1000元,王某乙和张海良才拿钱离去,所得赃款全部予以挥霍。5、2014年2月9日至2014年3月26日间,被告人张海良、王某乙在xx集团x矿两次以卢某某说了别人闲话为由,威胁卢某某给钱了事,如果不给钱,将对其实施殴打,卢某某因害怕遭殴打,分两次一共给了王某乙和张海良5000元。6、2014年2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海良、谭某某、王某丙、小林、段某(二人另处)经预谋后来到二矿澡堂内寻找目标作案,当看见刚洗完澡的李某某后,张海良等人上前对李某某威胁说:“你惹下人了,我们被雇佣来收拾你,如果你给钱,就放你一马”,受到威胁的李某某因害怕遭殴打,被迫答应给张海良等人1000元,然后李某某在张海良等人控制下回家取了1000元,张海良等人才拿钱离去,所得赃款全部挥霍。7、2014年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海良、王某丙(已诉)到阳煤x矿竖井x号集体宿舍内找到被害人张某甲以其得罪人为理由索要到250元。8、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海良、段某在一矿房产楼326房间找到被害人张某乙以其翻闲话为由索要250元。9、2014年2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张海良伙同他人来到xx集团x矿竖井1号职工宿舍刘某甲的宿舍,以刘某甲说别人的闲话为由,威胁刘某甲给钱了事,如果不给钱,就要进行殴打,受到威胁的刘某甲怕遭到殴打,被迫将300元给了张海良等人,张海良等人拿钱离去,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以上被告人张海良作案九起,总计敲诈勒索现金13600元。二、盗窃罪2013年10月23日13时31分,被告人张海良和王某乙(已诉)乘坐一辆红色出租车进入x矿金法支护厂将放在厂中的一根一米长的聚乙烯抽放瓦斯管偷走,偷走后便将其卖掉,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当日15时14分许,被告人张海良和王某乙再次进入x矿金法支护厂将放在厂中的两根一米长的聚乙烯抽放瓦斯管偷走,偷走后便将其卖掉,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561元。三、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张海良多次容留王某丙、王某乙、段某、小林在其家中吸食海洛因。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敲诈勒索罪(1)被害人王某甲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自己从2010年7月起多次被人敲诈勒索现金。2010年7月自己被张海良和另外两个人在x矿停车场附近敲诈2000元;2011年5月15日12时30分在家中被张海良、郭某某和另外一个人敲诈1500元;(2)被告人张海良的供述,证实2010年7月自己和段某某、王某某敲诈了王某甲2000元;2011年5月自己和郭某某、“张二力”到王某甲家中敲诈了1500元;(3)同案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自己和张海良、郭某某敲诈了王某甲1500元;(4)郭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5月自己和张海良、张二利敲诈了王某甲1500元;(5)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7月自己和张海良、王某某敲诈了王某甲1000元;(6)王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某、张海良敲诈了自己2000元;郭某某、张海良、张某敲诈了自己1500元;(7)被害人温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我在x矿集体宿舍x号楼二层11号被三个男子以得罪人为由索要了300元;(8)被害人安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2月6日18时40分许,我下班到xx矿澡堂洗澡时,被两个陌生人以我得罪别人为由勒索了3000元;(9)被害人卢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2月9日16时左右,当时我在x矿大井9-3-21宿舍休息,有两名陌生男子进入我的宿舍,以我说了别人闲话为由,敲诈了我3000元。2014年2月中旬,还是这两名陌生男子敲诈了我2000元;这两个人中年纪稍大的有四十多岁,身高1.7米左右,本地口音,脑梗后遗症,走路有点瘸;(10)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2月19日10时30分许,在二矿澡堂被5个陌生人以我惹了人为由敲诈1000元,其中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把小刀;(11)被害人张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2月24日11时许,我在阳煤x矿竖井一号楼集体宿舍内被两个男子以得罪人为由索要了250元;(12)被害人张某乙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2月24日15时许,我在一矿房产集体宿舍楼3层26号房间被三个人以翻闲话为由敲诈了250元;(13)被害人刘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2月27日9时许,我在xx集团x矿竖井1号楼集体宿舍一层21号,被两个男子以说别人的闲话为由,敲诈了300元;(14)同案人王某乙的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2月6号,我和张海良去xx矿澡堂找到一个工人,以他得罪人为由,敲诈了3000元,我们都买了土制海洛因;2014年1月,我、张海良和小林在x矿工房找到卢某某,以他得罪人为由,分三次敲诈了他8000元,都买了土制海洛因;2013年12月,我和张海良在x矿集体宿舍以得罪别人为由向一名受害人敲诈了300元;2014年1月,我、小林和张海良在x矿澡堂和x矿集体宿舍以得罪别人为由分别敲诈三百元;(15)同案人王某丙的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1月26日,我、张海良、王某乙和小林到xx集团新元矿,王某乙和小林寻找作案目标,在车上我听到王某乙跟那个人说取3000元,后王某乙和小林带着那个人去取钱,王某乙告我那个人没有3000元,就给了我400元,我买了土制海洛因;2014年2月19日,我、张海良、谭某某、段某、小林到二矿澡堂以得罪人为由敲诈了1000元,给了张海良300元,剩下的买了土制海洛因;(16)同案人谭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2月19日,我、张海良、王某丙、段某、小林在二矿澡堂向人要钱,王某丙拿了钱后告我们是700元,全买毒品抽了;(17)被告人张海良的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2月19日,我、王某丙、段某、谭某某、小林在二矿澡堂向人要钱,王某丙拿了钱后告我们是700元,全买毒品抽了;(18)同案人段某的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2月19日,我、张海良、王某丙、谭某某、小林在二矿澡堂向人要钱,王某丙拿了钱后告我们是700元,都买毒品抽了;(19)辨认笔录,证实温某某、安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甲指认张海良是敲诈勒索自己的被告人;二、盗窃罪(1)被告人张海良的讯问笔录,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王某乙打了一辆红色出租车来到x矿金法支护厂,从厂里盗窃了一根一米长的瓦斯管,拉出去卖了几十元钱。当天下午,我和王某乙又打了一辆面包车来到x矿金法支护厂,盗窃了两根瓦斯管,拉出去卖了几十元钱;(2)同案人王某乙的讯问笔录,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我和张海良打车到了x矿材料科旁边的一个厂子里,拿了一根长一米多的塑料管,卖给废品收购站后我和张海良买了土制海洛因吸食了;是张海良提出去盗窃的;(3)白某甲(金法支护厂职工)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10月23日下午4点多,我看见一个人正将我单位的聚乙烯瓦斯抽放管往一辆银灰色的蛋蛋车上装,我赶紧跑到楼下,那个人开上车跑了。我单位的三根聚乙烯瓦斯抽放管被盗了;(4)王某乙(金法支护厂职工)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10月23日下午4点多,我看见三个人往一辆银灰色的蛋蛋车上抬一根聚乙烯瓦斯抽放管,我和赵某乙去追没有追上,我们就报了警。我单位的三根聚乙烯瓦斯抽放管被盗了;(5)赵某乙(金法支护厂职工)的询问笔录,与白某甲、王某乙的陈述相互印证;(6)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9561元。三、容留他人吸毒罪(1)同案人王某乙的讯问笔录,证实:每次买下土制海洛因,我们都在出租车上或王某丙家、张海良家吸食,在张海良家吸食过三、四次,在王某丙家吸食过二次,每次吸食的有我、王某丙、张海良、小林;(2)同案人王某丙的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2月19日,我、段某、小林、张海良、谭某某在张海良家吸食了毒品后我们又去二矿澡堂要了1000元;我、段某、小林、张海良在张海良父母家吸食了三、四次毒品;(3)被告人张海良的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2月,我、王某乙敲诈了3000元,买了2600元的毒品在王某乙的海马车上吸食了一部分,剩下的我们第二天在我家吸食了;我和王某乙、王某丙、小林共吸食过二十多次,其中在我家吸食过四、五次;(5)同案人段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2月19日18时左右,张海良叫我、小林去他父母家吸食了毒品;2014年1月,张海良叫我、小林去他家吸食了毒品;(6)吸毒人员尿检证明书,证实王某丙、段某、谭某某、张海良尿检呈阳性反应。四、其他证据(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张海良的身份情况;(2)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海良曾因流氓械斗于1986年被劳动教养三年;1996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脱逃罪于1997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张海良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5月2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4)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赛鱼派出所及阳泉市看守所出具的材料,证实了因张海良患病暂不予收押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海良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海良多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海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海良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海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二、对被告人张海良违法所得的23161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须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徐卫东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