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米军与米西永、亓建美、赵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军,米西永,亓建美,赵金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799号原告米军。委托代理人孙长新,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西永。被告亓建美。被告赵金银。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军与被告米西永、亓建美、赵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军撤回对被告米西永、亓建美、赵金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米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人民陪审员 曹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