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志诉被告孙安宁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孙安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822号原告胡志,男,1991年10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涛、陈磊,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安宁,男,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志诉被告孙安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志委托代理人陈磊,被告孙安宁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志诉称:2014年6月23日,其与同学多人到被告餐厅聚会,后被告处失火,致其受伤。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安宁赔偿其医疗费15647.97元、误工费6300元、护理费1040元、营养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其父母住宿费452元、交通费440元、衣服及手机损失2871元,合计27460.97元。被告孙安宁辩称:原告胡志受伤系其醉酒与酒店着火共同作用所致,原告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应扣除医疗费用中用于救治原告酒精中毒的费用;其已支付17500元治疗费用,应予以扣除。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晚,原告胡志与同学多人到被告孙安宁经营的南京市江宁区崇鼎中餐厅进行毕业聚会。20时许,餐厅抽油烟管道上滴漏的油污遇蒸箱烟囱部位高温引燃造成火灾事故,致胡志受伤。后胡志入南京市江宁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酒精中毒、缺血缺氧性脑病、吸入性肺炎、全身多处软组组挫伤。胡志因本次纠纷损失:药疗费22609.17元(其中17500元系孙安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11天,20元/天)、营养费225元(期限15天,15元/天)、护理费910元(期限13天,70元/天)、交通费300元(本院酌定)、误工费2100元(期限30天,70元/天),合计26364.17元。审理中,原告胡志主张手机损失1924元、衣服损失798元,提交手机购机发票复印件2张、购衣收据1张;主张整形费用10000元,提交疾病诊断书一张;主张住院期间购物费用153.5元,提交购物小票5张。上述事实,有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询问笔录、接处警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交通费发票、聘用合同、误工证明、购物小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孙安宁作为餐馆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胡志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孙安宁辩称原告胡志受伤系其醉酒与酒店着火共同作用所致,胡志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并扣除医疗费用中用于救治原告酒精中毒的费用。但胡志与同学进行毕业聚会,在餐馆饮酒具有合理性,即使有醉酒的情况,亦不能减轻孙安宁的侵权责任,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胡志主张其父母住宿费452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胡志主张手机损失1924元、衣服损失798元、住院期间购物费用153.5元,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产生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胡志主张整形费用10000元,其提交的诊断证明书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费用,且该项费用并未产生,故本院亦不予支持。对原告胡志主张的各项损失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安宁已支付的费用应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安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胡志损失8864.17元;二、驳回原告胡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孙安宁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张才冰人民陪审员 沈志平人民陪审员 吴中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田也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