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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四海彩印包装(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喜福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843号原告四海彩印包装(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淑青,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喜福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新泽路80号。法定代表人周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四海彩印包装(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喜福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海彩印包装(苏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