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谭泽玉与广州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泽玉,广州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泽玉,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曾召旭,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公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周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鹿,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谭泽玉因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0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广州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谭泽玉加班费差额11886.19元;二、驳回谭泽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于送达之日起3日内缴纳。)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初字第1610号判决书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1、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上诉人应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报酬3237元;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赔偿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报酬25896元;3、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从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28日的加班工资33526元;4、以上一至三项的25%的赔偿费用15659.7元。一、《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双方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赔付一个月的工资报酬3237元。(2014)穗云法民初字第1610号判决书第5页第三行关于代通知金的问题。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谭泽玉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应当支付通知金的规定。上诉人谭泽玉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是毫无根据的。上诉人是根据广东省的行政法规提出。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赔偿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报酬25896元。原告人是2006年9月25日入职广州市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尔夫花园车管收费员,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12小时。2012年10月公司通知我们调到月岛轩,我几个都不愿意去,因为那里离珠江新城较近,生活水平较高,经协商公司同意加500元的工资给我们,2012年11月1日到月岛轩工作,2014年2月28日公司通知我3月1日起不用上班,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7年零5个月按8年计算3273*8=25896元。(2014)穗云法民初字第1610号判决第4页第18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谭泽玉自2014年3月3日起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圆物业公司以谭泽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约定合同期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为止。因此谭泽玉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是毫无根据的,因为上诉人参加的是小城镇社保,按规定要到55岁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上诉人虽然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未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上诉人没有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即使上诉人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也应该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三、关于加班工资判决书第5页第二十行本院采纳谭泽玉主张2300(比调往月岛前的工资低500)的主张事实是这样的,上诉人调往月岛前的工资固定加班工资700元,基本工资1300元。工龄工资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福利,所以300的工龄工资不能算入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里面。即使法院支持上诉人2年的加班工资。应该是这样算的: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上诉人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工作26天。我国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22天,每月的正常工作时间是176小时,上诉人每月工作312小时。312-176=136小时、136/8=17天。上诉人的基本工资是1300/22=59元,被上诉人应该支付上诉人每月4天休息日的加班工资59*200%*4=472元。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每月延长工作时间13天。59*150%*13=1917.5+472=2389.5元,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2389.5-700=1689.5元。所以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被上诉人未支付上诉人的加班工资14个月1689.5元的工资一共是23653元。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上诉人的基本工资是1550元,固定加班工资是950元。上诉人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工作312小时。正常工作时时间是176小时。312-176=l36小时,136小时/8=17元,1550/22=70.45元,70.45*200%*4=563.6元,70.45*150%*13元=1373.7,1373.7+563.3=1937。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被上诉人每月应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1937元事实。而被上诉人只支付加班工资950元。1937-950=987元,因此被上诉人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10个月应该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987*10=9873元。被上诉人应该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33526元。以上上诉人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应得工资的150%。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安排补休的应支付所得工资的200%。四、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发布(劳动部发(1995)233)第3条。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25%赔偿费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初字第1610号判决书。第6页第12行关于25%的赔偿金额费用问题因双方就上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加班费等存在争议并非无故拖欠。上诉人认为是毫无根据的。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7年5个月从没有足额支付上诉人的加班工资,这难道不是故意?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以上赔偿金一至三项62639的25%即15659.7元。依据上述事实,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被上诉人已经构成恶意拖欠行为,特请求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此作出公正的判决。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该规定,上诉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原审法院的计算方法并无不当,本院不予调整。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国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