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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7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其已与被告刘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罗斌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雄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