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魏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578号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262号。法定代表人:冯建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丽娜,女,汉族,系该公司信息部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魏敏,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润银康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永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