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非执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162468.00元。执行员 杨厚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