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罗子某与罗正某、罗某芝、罗某会、罗某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罗子×,男,生于1928年5月1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文军,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被告罗正×,男,生于1964年7月2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罗×芝,女,生于1945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罗×会,女,生于1968年2月1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罗×香,女,生于1970年11月2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子×与被告罗正×、罗×芝、罗×会、罗×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子×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子×负担。审 判 长 冯维权人民陪审员 王诗成人民陪审员 陈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