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罗郭睿与被告郭西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郭睿,郭西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罗郭睿,女,200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罗娟丽,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罗郭睿母亲。被告郭西峰,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罗郭睿父亲。原告罗郭睿与被告郭西峰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卫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郭睿的法定代理人罗娟丽及被告郭西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郭睿诉称,其系被告婚生女,被告与其母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1年10月10日经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其由其母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9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仅够维持一般的生活。但随着近年来物价的逐渐增高,上学学费及相关费用提高,每月490元的抚养费已远远不够。而其母收入低且有限,其母承担抚养费非常困难,现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原告18周岁,并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当年的抚养费;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西峰辩称,其与原告之母罗娟丽离婚后已重新组建了家庭,现任妻子还带有一个9岁的孩子需其抚养,另外其还要负责赡养其母亲,无力承担太大负担。而其每月只有二仟余元工资,按法律规定可按工资收入的20%确定抚养费。原告罗郭睿所举证据:(1)华阴市人民法院(2011)阴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由其母抚养,被告每月只负担490元抚养费;(2)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应按该标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罗郭睿上学花费收据。证明原告上学花费情况;(4)罗娟丽所述原告生病及治疗花费的书面材料。证明原告所患疾病及治疗花费情况。被告郭西峰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4)认为应提交诊断证明。被告郭西峰所举证据:(1)其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工资收入清单(银行账户流水)。证明其每月平均工资收入2131.57元;(2)大荔县韦林镇马坊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其母由其赡养。原告罗郭睿质证意见:对被告证据(1)认为被告还有其它收入;对证据(2)认为郭西峰并未赡养其母。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所举证据(1)系本院生效文书,能够证明被告每月承担原告抚养费490元,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系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统计报表,可作为本案的参考;证据(3)能够证明原告部分学习费用,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只是口述材料无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具体医疗花费,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所举的证据(1)能够证明被告每月的工资收入情况,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能够证明被告郭西峰尚有其母需要其承担赡养义务,对该部分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对本案证据分析认定及开庭审理,查明本案法律事实如下: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被告与原告母亲(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罗娟丽)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1年10月10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在判决其双方离婚时将原告罗郭睿判决由其母罗娟丽抚养,被告郭西峰每月支付抚养费490元至罗郭睿年满18周岁。现原告罗郭睿以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被告郭西峰原定每月承担的490元抚养费已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为由将其父郭西峰诉至法院。郭西峰在与原告之母罗娟丽离婚后又重新组建了家庭,并且郭西峰的现任妻子带有一名9岁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罗郭睿在诉讼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支付期限变更为按月支付。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每个父母的法定义务,法院判决原告父母离婚时已对原告的抚养及抚养费负担进行了分配,该分配是以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子女的生活费用所需为基础,根据陕西省统计局2010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821.9元/年所计算。现在距前次判决已逾4年,居民生活水平已较之前有较大提高,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已增长为17546元/年,故为了维持子女的日常生活,原判抚养费数额可参照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予以适当增加。抚养费增加的另一方面要考虑其父母的负担能力,被告郭西峰现有年迈母亲需其赡养,故在确定原告罗郭睿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同时,对郭西峰的该情况予以考虑。综合本案情况,被告郭西峰应对罗郭睿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增加到每月700元较妥。而对于罗郭睿要求按月支付抚养费的请求,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较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郭西峰每月给付罗郭睿抚养费7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算,给付至罗郭睿年满18周岁,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支付前半年抚养费,每年6月30日前支付后半年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西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卫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柯汶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