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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院平与尹枝青、尹枝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张院平,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尹枝志,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尹枝青,男,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尹枝志、尹枝青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枝志、尹枝青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张院平办理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桥南居委会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尹枝志、尹枝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尹枝志、尹枝青名下的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桥南居委会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张院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郑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