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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广怀与常继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怀,常继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090号原告:王广怀。被告:常继良。原告王广怀诉被告常继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广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由原告王广怀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宁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