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广怀与常继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怀,常继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090号原告:王广怀。被告:常继良。原告王广怀诉被告常继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广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由原告王广怀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宁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