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邦水与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邦水,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203-1号申请执行人:陈邦水,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湾里街道。法定代表人:叶春年,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目前止,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026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4264元,以及应承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988元,执行费1254元,合计987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明涛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