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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486号原告赵某某,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现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被告赵某,女,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甘明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天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