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486号原告赵某某,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现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被告赵某,女,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甘明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天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