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贵权诉李四明、武汉日昱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陈贵权,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桂如,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华晴,湖北省天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四明,男,1979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巧灵,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日昱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俊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良涛,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一菡,女,系武汉日昱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权与被告李四明、武汉日昱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四明、武汉日昱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李四明自愿负担。审判员 江小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