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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贵权诉李四明、武汉日昱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陈贵权,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桂如,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华晴,湖北省天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四明,男,1979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巧灵,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日昱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俊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良涛,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一菡,女,系武汉日昱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权与被告李四明、武汉日昱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四明、武汉日昱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李四明自愿负担。审判员  江小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