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德举、王明兰等与刘瑞增、傅宝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谢德举。原告王明兰。原告谢镇宇。法定代理人谢德举。原告刘祥营。原告卢凤英。委托代理人刘超,东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瑞增。被告傅宝珠。委托代理人潘柏彤,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郓城县百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杰,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撤回对被告刘瑞增、傅宝珠、郓城县百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五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刘瑞增、傅宝珠、郓城县百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五原告撤回被告刘瑞增、傅宝珠、郓城县百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7元,由五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彦勇审 判 员  李道广人民陪审员  郑洪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瞿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