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乔*,女,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乔**,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6日,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福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