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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乔*,女,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乔**,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6日,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福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