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成灿与王海燕、宁夏石嘴山文鼎煤业有限公司、贾玉涛、宁夏奥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解丽生、郁晓凤、银川辰悦商贸有限公司、姚国平、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灿,王海燕,宁夏石嘴山文鼎煤业有限公司,贾玉涛,宁夏奥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解丽生,郁晓凤,银川辰悦商贸有限公司,姚国平,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成灿,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文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贾玉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玉涛,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文鼎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奥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解丽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解丽生,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奥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郁晓凤,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奥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辰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姚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国平,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银川辰悦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陈萍,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银川辰悦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燕、宁夏石嘴山文鼎煤业有限公司、贾玉涛、宁夏奥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解丽生、郁晓凤、银川辰悦商贸有限公司、姚国平、陈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燕、宁夏石嘴山文鼎煤业有限公司、贾玉涛、宁夏奥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解丽生、郁晓凤、银川辰悦商贸有限公司、姚国平、陈萍的银行存款31535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启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宁 波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