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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窑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平与马有成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马有成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窑民初字第177号原告王平。被告马有成。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平与被告马有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要求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7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34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 判 长  杨军俭人民陪审员  林得荣人民陪审员  潘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