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张某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张某江,郭某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34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机构代码:87500501-5。负责人:张秀山。被告:张某江,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郭某莲,女,汉族,1970年6月28日生。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丁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