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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潘某诉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潘某,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敖某某,男,36岁,鄂温克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潘某负担75元。代理审判员  刘玉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