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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李金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李金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443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申逸如,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珏,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李金轩,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地城北路***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对被告李金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5,45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29.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