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与张锦通、黎丽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张锦通,黎丽枝,李荣金,李小梅,刘木荣,黄贵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住所地海丰县海城镇城西居委西华路南侧。负责人叶力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如椰,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志阳,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锦通,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住址广东海丰县。被告黎丽枝,女,汉族,1975年4月7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住址广东海丰县。被告李荣金,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住址广东海丰县。被告李小梅,女,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住址广东海丰县。被告刘木荣,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住址广东海丰县。被告黄贵花,女,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户籍住址广东海丰县。本院依法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诉被告张锦通、黎丽枝、李荣金、李小梅、刘木荣、黄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永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照原告提供被告李荣金、李小梅、刘木荣、黄贵花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李荣金、李小梅、刘木荣、黄贵花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吴海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永辉、代理审判员彭俊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