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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恢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长沙亿通电脑系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长沙亿通电脑系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正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恢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被执行人长沙亿通电脑系统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市正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2006)芙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同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撤回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