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2537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杨士伦、龙风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2537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城信用社)。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风文,行长。被告:杨士伦,农民。被告:龙风芹,农民。被告:张传印,农民。被告:鲁家省,农民。被告:袁传宝,农民。被告:杨士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被告杨士伦、龙风芹、林源、张传印、鲁家省、袁传宝、杨士臣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以特殊事宜需要商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