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五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强与李攀攀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五初字第70号原告张强,男,汉族,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孙振国,宜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李攀攀,男,汉族,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李攀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对被告李攀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 判 长 李会兴人民��审员赵国营人民陪审员 侯学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