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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二终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聚辰、魏顺兴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聚辰,魏顺兴,南和县郝桥镇南葭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聚辰。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顺兴。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美林,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南和县郝桥镇南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海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边石磊,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聚辰、魏顺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聚辰、魏顺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聚辰、魏顺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聚辰、魏顺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26元,由上诉人李聚辰、魏顺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秀艳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代理审判员  杜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勇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