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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铁中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铁中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孟安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忠。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文殊镇双泉开发区。负责人刘民,该项目经理部经理。兰州金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兰铁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6404913.39元;2、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利息533742.78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45114.74元;4、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62093.28元。以上共计支付7045864.19元。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中扣划人民币7045864.19元,在扣除申请执行费62093.28元后,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6983770.91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兰铁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兴隆审判员  张晶文审判员  乔雅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