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家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湖,孙兆峰,张家新,王秀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609号原告:张心湖。被告:孙兆峰,成年。被告:张家新,成年。被告:王秀埔,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心湖诉被告孙兆峰、张家新、王秀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心湖于2015年9月24日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