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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许均与骆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均,骆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56号原告:许均,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告:骆朝忠,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原告许均诉被告骆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朝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均诉称:2013年3月8日,被告因发展养殖业,双方协议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伍万元,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固定利润壹仟伍佰元。时间订两年,被告每月还本金贰仟元,但被告两年来只还本金捌仟元,至今尚欠原告本和利润人民币伍万零贰佰陆拾元。现在,被告不接电话,到其公司也找不到人,为了不受损失,得以收回,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伍万元,并利润从2015年8月18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骆朝忠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被告骆朝忠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张,内容为:“甲方:许均;乙方:骆朝忠。一、因发展养殖业,乙方向甲方借款伍万元,每月乙方固定给甲方利润壹仟伍佰元;二、借款时间定两年,本金每月还贰仟元;三、利润每月按减付60元,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四、如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时还款,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还款或诉讼解决;五、甲方如提前取回借款,经乙方同意下可提前解约。借款人:骆朝忠。身份证号:XXX。”原告许均确认被告骆朝忠已经偿还本金8000元及支付利润14000元。原告许均以被告骆朝忠尚未偿还上述欠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以上事实,有原告许均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借款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骆朝忠于2013年3月18日出具的《借款协议》,被告骆朝忠向原告许均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用于发展养殖业,属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予清偿。由于原告许均确认被告骆朝忠已经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故被告骆朝忠尚欠原告许均借款本金42000万元。原、被告在被告骆朝忠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发展养殖业时,约定了被告骆朝忠每月支付利润1500元给原告许均,且利润每月按减付60元至还清款之日止,而被告骆朝忠已经自愿支付利润14000元,既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不予干预。由于该利润并不是借款利率,故原告许均请求利润从2015年8月18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朝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元。二、驳回原告许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骆朝忠负担441元,由原告许均负担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秋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