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晏文其申请执行黄银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文其,黄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晏文其。被执行人黄银良。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晏文其申请执行黄银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379元,执行费206元。由于被执行人黄银良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黄银良有银行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银良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