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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玉虎与合肥花马轩餐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虎,合肥花马轩餐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虎被执行人:合肥花马轩餐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玉虎于2015年1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国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