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执字第000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涛、孙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孙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79-01号申请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孙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潼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孙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县支行有津贴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关县支行账号及其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