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国华与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113号原告李国华。被告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72-74号云翔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国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华与被告天津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国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