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李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旭奔,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双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鑫,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李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李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唯嘉人民陪审员 朱兆群人民陪审员 张俊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