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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少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少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徐某。被告杨某。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施庆芳独任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秦宏、代理审判员施庆芳、人民陪审员颜爱英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婚后未生育,于2009年12月收养一女。双方自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08年10月离家出走,两个多月后自行回家。之后,被告经常以加班为由不回家,2014年12月16日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感情现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领养女由被告抚养;3、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各半承担。庭审中,原告陈述如判决离婚,小孩也可随我生活,要求被告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被告杨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6日收养一女名杨某甲。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4年1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另查明,被收养人杨琝雯出生于2009年12月14日,现就读于湖塘镇马杭中心幼儿园,随被告母亲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谈话笔录、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共同生活并收养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性格脾气、生活琐事等因素导致原、被告双方关系不睦,双方均应正确面对,积极解决。尤其是被告,在不告知家人的情况下即离家出走,不仅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会使家庭矛盾凸显。希望原、被告均能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本着对婚姻、家庭负责的态度,相互尊重和体谅,用沟通去化解误会、用宽容去冰释前嫌,相互理解与宽容,那么,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本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根源等因素考量,确定目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杨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为防止草率离婚并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徐某与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00元,由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宏代理审判员  施庆芳人民陪审员  颜爱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