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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关天增与李长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天增,李长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天增,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桂涛,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志,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上诉人关天增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退还上诉人关天增。(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代理审判员  杨鸿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