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商二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龙口市龙港街道廒上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广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才,龙口市龙港街道廒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商二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广才。委托代理人:桑宗湖,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龙港街道廒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瑞强,主任。委托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广才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龙港街道廒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廒上村委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龙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龙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孙 威审判员 杨少华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