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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广来与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121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包行初字第00121号原告:张广来,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时雨来,局长。委托代理人:凌东,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莉,该局科员。原告张广来不服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广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来负担25元。审 判 长  刘星月人民陪审员  邓苏建人民陪审员  黄影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